民法典宣傳月 | 燃氣泄露后,開燈引發爆炸,責任誰來承擔?
燃氣灶具是我們日常生活中
必不可少的烹飪工具
但在使用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安全隱患
那么,燃氣泄露后
開燈引發爆炸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日前,寧德中院二審審結了
一起生命健康權糾紛案
2021年8月初,陳某在廚房使用燃氣灶炒菜時,發現瓶裝液化氣使用完畢,便撥打電話向常年供應的某燃氣公司供應站購買液化氣。某燃氣公司供應站遂派送氣員上門為陳某送氣并更換液化氣瓶。
送氣員更換完液化氣瓶離開后不久,陳某在客廳聽見廚房有“嗤嗤”聲響后,打開廚房推拉門并開燈的瞬間,液化氣突發爆炸,事故造成陳某嚴重燒傷,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22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遭受重創的陳某向古田法院提起訴訟。陳某認為,該事故系因某燃氣公司供應站派遣的送氣員安裝不當引發燃氣泄漏而導致爆炸,且該送氣員沒有送氣資質,某燃氣公司作為供氣企業疏于管理,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陳某遂要求某燃氣公司及供應站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50余萬元。
古田法院和寧德中院經一、二審審理后認為,該案應依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首先,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按照技術規范安全安裝燃氣灶具義務,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義務和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的安全告示義務。某燃氣公司供應站指派未取得瓶裝燃氣送氣工資質的人員為陳某運送并更換液化氣瓶,導致燃氣灶安裝不當,系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對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某燃氣公司供應站未能依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也未事先排查陳某使用的高壓減壓閥搭配中壓燃氣灶是否存在安全風險,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戶主作為燃氣設備的所有人及使用者,其應當在使用燃氣設備過程中承擔管理及維護責任,盡到自身安全防范注意義務。陳某沒有遵守燃氣使用安全規則,在客廳聽見廚房有“嗤嗤”聲響后,沒有先采取開門開窗通風措施,而是打開照明開關,是發生燃氣爆炸的重要因素。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某燃氣公司供應站承擔80%,陳某自擔20%賠償責任,某燃氣公司及供應站共同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約30余萬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上述判決。
燃氣的使用極大方便了
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
但由于燃氣易燃易爆特性
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使用燃氣,我們要注意:
★ 使用燃氣時,人不要遠離,防止因沸湯溢出或風吹引起灶具熄火引發燃氣泄漏。
★ 經常檢查膠管連接處,是否用卡子固定及膠管是否老化、開裂。
★ 長時間使用燃氣必須注意通風換氣。如發現燃氣灶附近有異味,一定要立即開窗,不能開、關電燈、抽煙及現場撥打電話等,以防引起燃氣爆炸。
★ 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具。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