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孩童在液化氣站玩耍受傷,責任誰來承擔?
湖南法治報·新湖南客戶端訊(通訊員 陳謙 石增輝)近日,汨羅法院審理了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液化氣站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陳某91320.1元,原告陳某自負30%責任。
2022年12月31日,5歲的陳某跟隨其父親來到某液化氣站加氣。該液化氣站與其經營者居住的房屋同在一個院內,由同一大門進出,兩建筑物之間未設置圍墻或圍欄等進行隔離。在陳某父親去加氣的過程中,陳某獨自在院內一未用螺栓固定的漫步機上玩耍,雙腳踩踏板同時上揚擺動,隨后漫步機整體向前傾倒下來,陳某也隨同漫步機摔倒在地,其手指被漫步機的橫桿壓傷。整個玩耍過程中,未見陳某父親及液化氣站工作人員勸止。陳某受傷后,被送至醫(yī)院手術治療,共計住院10天。后經司法鑒定認定陳某為十級傷殘。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該液化氣站賠償其損失。
被告液化氣站認為,原告受傷不是由于液化氣站的爆炸、燃燒、加氣工具器材的缺失造成,而是漫步機倒塌造成的,漫步機不屬于液化氣站的設施,是被告家用健身工具,不對外人和顧客開放收費使用,與液化氣站無關,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手指的受傷是由于其在未使用螺栓固定的漫步機上運動,漫步機倒塌時橫桿壓迫所致。該液化氣站作為一個對外經營的場所,國家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相較于其他普通經營場所,應負有更為嚴格的安全管理注意義務,但其未將工作區(qū)與生活區(qū)明顯區(qū)分、隔離開。陳某作為一個只有5歲的無民事行為能人,在隨其父親進入液化氣站后,液化氣站工作人員未予勸止或提醒其監(jiān)護人注意看管,在其踩上并使用未固定螺栓的漫步機玩耍時,液化氣站也未進行相應的阻攔。漫步機是一種健身器材,其應當使用螺栓進行固定,但被告液化氣站既未進行固定,也未放置提示安全注意的標識或設置圍欄禁止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液化氣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應當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次,根據(jù)漫步機的出廠標簽顯示,其適用人群應為中青年,根據(jù)陳某的年齡、認知及運動水平,其在漫步機上運動的行為明顯欠妥,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教育和保護義務。事發(fā)時,陳某的父親在現(xiàn)場,其在陳某踩上漫步機運動的過程中未能及時注意、制止陳某的危險舉動,存在監(jiān)護不力,其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岳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文章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