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華瑞燃氣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施秉縣華瑞燃氣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黔東南市監處罰〔2024〕11號
當事人:施秉縣華瑞燃氣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2623322117324E
住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縣城關鎮文化街工行宿舍內
法定代表人:唐雪強
2023年8月8日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監督抽查,經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測,該批液化石油氣“C3+C4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檢測結果為70%(標準要求為≥95%),且測出二甲醚,檢測結果為30.1%。2023年11月9日,我局將檢驗結果告知當事人,執法人員根據《檢驗報告》線索對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涉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氣進行現場核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倉庫未見2023年8月8日抽樣時封存的備樣和仲裁樣液化石油氣。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我局提出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2023年11月27日我局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8日進購的該批次液化石油氣,經檢驗,該批次液化石油氣“C3+C4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檢測結果為70%(標準要求為≥95%),且測出二甲醚,檢測結果為30.1%。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液化石油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的標準要求。該批次液化石油氣當事人共進購74瓶:其中70瓶是中瓶(11Kg)即(YSP-15),4瓶是小瓶(4Kg)即(YSP-5);小瓶(4Kg)的進價是21.95264元/瓶,中瓶(11Kg)的進價是60.3976元/瓶。小瓶的銷售價格是50元/瓶,中瓶的銷售價是135元/瓶,該批次液化石油氣已全部銷售。當事人無該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和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無供貨商相關材料,未建立銷售臺賬。該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貨值金額為9650元(即:135元/瓶*70瓶+50元/瓶*4瓶=9650元);違法所得為5306.31元(即:(135-60.3976)元/瓶*70瓶+(50-21.95264)元/瓶*3瓶=5306.31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1.《檢驗報告》(NO:【黔】質檢第J20230602524號)、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筆錄2份、詢問筆錄3份、當事人2023年8月8日的液化氣銷售價格表、現場檢查照片1份;2.《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記錄》、抽樣現場及產品照片各1份;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J20230602524號)、當事人簽收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的送達回證;4.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駕駛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5.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6.********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各1份、2023年8月6-8日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記錄表51頁;7.“門店名稱:華瑞燃氣,2023年8月8日《LPG計劃充裝單》NO.0002981”單據復印件1份;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以上證據均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黔東南市監罰告〔2024〕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氣“C3+C4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檢測結果為70%(標準要求值為≥95%),不合格項目檢測數據與標準指標差距為25%,產品全部銷售,且無法追回,具有從重情節。當事人作為長期從事液化石油氣銷售的經營者,明知液化石油氣質量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卻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結合本案涉案產品行業嚴格監管要求,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等因素綜合裁量,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306.31元;
2.處貨值金額(9650元)2.8倍的罰款,即27020元。
上述,罰沒款共計32326.31元。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貴州省財政電子票據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一體化系統發送的繳款校驗碼到各個開展非稅業務的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文章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